2020年10月13日,一審開庭4個月后,河南省
濮陽市
政府狀告山東
聊城德豐化工有限公司(下稱“
德豐化工”)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案判決出爐。
濮陽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
德豐化工違規轉移危險廢物,導致
濮陽境內水體生態
環境嚴重污染,判處其賠償
濮陽市
政府應急處置費、評估費、
環境損害賠償費等共551.6394萬元。
德豐化工和
濮陽市
政府的官司源于近3年前的水污染事件。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
德豐化工將270噸廢酸液交給無資質人員非法運輸,后非法排入
濮陽市境內的金堤河支流回木溝,造成嚴重污染。
事發后,傾倒廢酸液的吳某、白某等4人被
濮陽縣法院判決犯污染
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至3年8個月。2020年3月,
濮陽市
政府又以原告身份向
德豐化工提起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是指
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地市級以上
政府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造成生態
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并使生態
環境得到修復。判決書顯示,本案是河南省首例由市級
政府作為原告提起的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作為原告出庭的
濮陽市市長楊青玖曾對媒體表示,
環境問題是民生問題,“市
政府提起此次訴訟,就是為了盡到
政府的生態保護責任,提升
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
河水一度變成黑紅色
在
濮陽市
濮陽縣大桑樹村,6月中旬的田地里麥子早就收了,只剩下半截金黃色的麥稈。偶爾有村民在田埂上搭出一根水管,往地里灌水,順著長長的水管望去,另一頭的水泵放在一條漂著浮萍的河里。這條寬約10米的河就是回木溝。
公開信息顯示,回木溝為金堤河支流,金堤河是黃河在河南
濮陽段的唯一支流。在大桑樹村,村民會用回木溝的河水灌溉農田,小麥、玉米、花生等作物靠著這些深綠色的河水生長。但從2017年年底開始,回木溝遭到污染,河水一度變成了黑紅色。
回木溝
環境污染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17年年底,被告人吳某找到白某,希望借著在白某攪拌站內停罐車的名義,向回木溝內傾倒“拉完化工原料刷罐的水”。白某的攪拌站在村西,緊鄰回木溝,與村里主要街道隔著大片農田。吳某表示,每倒一車東西,會向白某支付幾百元。
白某同意后,吳某帶人在夜間開著罐車來到攪拌站,用一根20多米長的透明皮管,將罐車內的液體排入回木溝。白某說,液體顏色發黃,有一股刺鼻的酸味。
幾次傾倒后,吳某又向攪拌站運送了一個容量約60噸的玻璃鋼罐。白天運來的酸液暫存在罐里,晚上伺機排入回木溝。
2020年6月9日,新京報記者在當年的排污現場看到,攪拌站的藍色大門上掛著一把銅鎖,已經生銹。圍墻內散落著攪拌機、鐵架、鋼管等。此外,院子東南側有一個深約3米的大坑,正是之前放置玻璃鋼罐的位置。
大桑樹村村民王勇(化名)家的麥田,在攪拌站下游一公里左右。2018年春天麥子剛沒腳背時,他發現回木溝的水變成了黑紅色。
那段時間,河對岸的李姓人家仍用回木溝的河水澆地,沒多久,青綠色的麥苗變黃,之后全部枯死。周圍幾戶人家看到后,不再用河水澆地。
在王勇的印象里,李家的麥子枯死后,他們曾往地里種過兩三次農作物,都沒長出來。最終,李家挖出了田地表層的土壤,再種麥子時才重新發芽。王勇說,差不多過了一年,村民才重新使用回木溝的河水灌溉莊稼。
鎖定污染源
2018年2月,由
濮陽市生態
環境局設立的金堤河大韓橋斷面自動監測點發現了水質異常。后臺數據顯示,水質pH值約為2,呈強酸性。
大韓橋斷面監測點位于大桑樹村下游6公里左右。在監測點上游三四百米處,回木溝匯入金堤河。
為此,在市局指導下,
濮陽縣生態
環境局請來了專業公司,對回木溝、金堤河進行了70多小時的應急處置。從監測點開始,處置公司每隔一段距離就往河內排放堿性和污水調節劑,以求河水pH值恢復正常。
“為了防止污染擴散,我們還對河水進行了截流。”
濮陽縣生態
環境局工作人員盧明忠說,當時金堤河上有一個送電工程,正好在大韓橋斷面監測點下游四五百米處修建了一道大壩,河水必須通過壩下管道流到下游。“我們的截流措施就是把管道口堵住。”
與此同時,從發現水質異常時起,
濮陽縣就開始了污染源排查。
據盧明忠介紹,縣生態
環境局在監測點附近走訪調查后發現,周邊沒有企業,也沒有隱藏排污口,并由此判斷可能有人向金堤河非法傾倒污染物。在監測點上游的回木溝與金堤河Y形交匯點,工作人員又進行了取樣檢測,結果顯示回木溝水質呈酸性,污染源于是被鎖定到了回木溝。
為找到具體排污點,縣生態
環境局的工作人員沿著回木溝上溯,每隔一兩百米,就會取河兩岸及中間的水樣進行測試。他們隨身攜帶空調遙控器大小的白色酸度計,把酸度計放到水中,就能立即顯示pH值。
盧明忠說,排查工作是2018年2月開始的,受當時的地理位置、水文變化等因素影響,人工排查只能確定污染源在大桑樹村附近,更具體的位置就不清楚了。
另一方面,
濮陽縣公安局于2018年3月底成立了調查組。回木溝途經
濮陽市的4個鄉鎮,每個鄉鎮的派出所都抽調了一名副所長參與調查。
據盧明忠介紹,專案組調取了一個月內監測點周邊檢查卡口的資料,以及100多處公安監控、社會監控的視頻,并對一個月內從
濮陽縣經過的所有危險品車輛信息進行了排查。最終,從1300余輛大車中發現了8輛可疑車輛,5個月后鎖定了吳某的罐車。
據調查,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這輛罐車先后在大桑樹村村西停靠27次,每次停靠1小時左右;至少20次的行駛軌跡為從
德豐化工裝車出發,行駛至大桑樹村后卸車。
2018年8月,吳某、白某等4人被公安機關抓獲。調查顯示,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吳某等人向回木溝排放廢酸液21車,共計270噸。
2019年9月,
濮陽縣人民法院認定吳某等4人非法排放、處置有害物質,后果特別嚴重,構成污染
環境罪。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至3年8個月,并處罰金。
白某上訴后,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對本案做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從“
政府買單”到“企業買單”
2019年10月,吳某、白某等人的刑事案件一審判決不久,
濮陽市司法局開始準備此次污染的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濮陽市
政府做原告,對產生酸液的
德豐化工提出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
李金橋是
濮陽市司法局二級調研員,他和同事把這件事稱為“官告民”:“過去涉及
政府的往往是行政訴訟,
政府當被告。像這種
政府主動起訴人家的事還真不多。”
濮陽市
政府上法庭、做原告,源于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7年12月發布的《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下稱《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省級、地市級
政府可以對造成生態
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要求賠償,使受損的生態
環境得到修復。
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家生態
環境保護專家委員會委員王燦發介紹,《改革方案》實施前,一個地方的生態
環境遭到污染或破壞,通常由符合條件的
環保組織或當地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一般是民間
環保組織來做。
政府作為自然資源和生態
環境所有人,它提起的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一般叫國益訴訟。也就是說,公益訴訟表達的是公共利益,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表達的是國家利益。”王燦發說。
在全國律協
環境、資源與能源法專業委員會委員趙光看來,實踐中,涉及國家財產、國有土地上的生態
環境破壞,更傾向于由
政府提起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在其他領域,比如集體土地上的生態
環境破壞等,更傾向于由公益組織或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王燦發也認為,有了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后,為生態
環境損害“買單”的不再是
政府,而是污染企業。
2018年5月,《改革方案》實施的5個月后,全國首例省級
政府做原告的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在江蘇省泰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因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產生的廢堿液被排入江蘇省內的長江、新通揚運河,造成嚴重
環境污染,江蘇省
政府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賠償生態
環境修復費、生態
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評估費及訴訟費等共5482.85萬元。最終,江蘇省
政府勝訴。
此后,全國多地出現同類訴訟案件。生態
環境部官網信息顯示,截至2020年1月,全國共辦理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案件945件,涉案金額超過29億元。
在河南,回木溝污染事件是地市級
政府發起的首例類似訴訟。在李金橋看來,地方財政對修復
環境的支出是
政府一定要當原告的原因之一。“如果你不提起訴訟,光是前期的應急處置就已經花了138萬,這就成了財政的負擔。”
先磋商 后起訴
與
環境公益訴訟不同,
政府做原告的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有一個必備前置程序——磋商。
趙光說,磋商就是讓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面對面協商。“如果污染者同意賠償或修復,賠償金額和履行方式也能達成一致,那就不用去法院了;否則,賠償權利人就可以起訴。”
生態
環境部官網信息顯示,在945件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案中,已結案的586件;其中以磋商方式結案占比超過三分之二。
為了確定賠償金額,2019年10月,
濮陽市司法局聘請了省內一家有資質的檢測公司,評估回木溝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彼時,
環境損害已發生近一年,檢測公司只能通過虛擬治理的方式進行評估。
“處理一噸廢酸需要多少錢是有市場價格的,用噸數乘以價格,再按照相關規定乘以
環境敏感系數,就可以得出具體的損害賠償費用。”檢測公司工作人員張女士說,公司出具了一份《損害價值評估報告》,最終評估的生態
環境損害價值金額為404.7394萬元。
依據《改革方案》,生態
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向社會公開,并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與。因此,《損害價值評估報告》出爐后,
濮陽市成立了由市司法局、市生態
環境局、市檢察院以及
濮陽縣生態
環境局、
環保專家、律師等組成的磋商小組,共15人。
2019年12月9日,磋商小組擬定了《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建議書》(下稱《磋商建議書》),要求“危險廢物鹽酸”的產生者
德豐化工賠償
環境損害價值賠償費、應急處置費、評估費、律師費、專家費等共計577.6394萬元。
在
德豐化工代理律師陳海強看來,磋商小組向
德豐化工發出《磋商建議書》“有點莫名其妙”。“這個事跟我們沒有任何關系,怎么能把我們作為賠償義務人呢?”
陳海強告訴新京報記者,雙方的分歧主要在于,被傾倒的液體是“廢酸液”還是合格的鹽酸產品。他認為,
德豐化工“不生產或產生廢酸”,公司生產和銷售的是合格的鹽酸產品,因此也就不需要對后續處理負責任。
但是,在
濮陽市司法局二級調研員李金橋看來,相關刑事案件判決已認定液體為“廢酸液”,這一點毋庸置疑。趙光解釋,在此前提下,按照《固體廢物污染
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德豐公司必須為非法傾倒行為承擔責任,沒有例外情形。
該法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對此,
濮陽市
政府代理律師唐有良表示,無論傾倒的是廢酸液還是鹽酸產品,實際接收酸液的是吳某等人,而吳某等人既沒有購銷鹽酸的資質,也沒有處置危險廢物的資質。“無論處置的液體是廢酸液,還是鹽酸,
德豐化工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唐有良說。
2020年1月8日、1月15日,
濮陽市司法局的一層會議室內舉行了兩次磋商會,
濮陽市人民
政府和
德豐化工的人員都來了。
由于無法對基礎事實達成共識,兩次磋商無疾而終。經雙方同意,第二次會議后磋商程序終止。1月19日,磋商小組建議
濮陽市
政府起訴
德豐化工,提起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
原告勝訴 被告上訴
3月12日,
濮陽市
政府向
濮陽市中級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與磋商時不同,起訴時,
濮陽市
政府不再要求
德豐化工承擔評估費、律師費、專家費,索賠金額因此從577.6394萬元變成了551.6394萬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第一審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由損害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法院管轄。按照這個要求,
濮陽中院可以審理此案。
6月5日,本案在
濮陽中院一審開庭,
濮陽市市長楊青玖穿著白襯衣、戴著黨徽坐上了原告席,他的身份是
濮陽市
政府法定代表人。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
濮陽市
政府是否為適格原告、磋商程序是否合法、
德豐化工是否存在侵害生態
環境的行為等問題進行了辯論。
對于第一個問題,
濮陽市
政府認為
環境損害行為發生地位于
濮陽,市
政府因此有權成為賠償權利人。但
德豐化工表示,公司注冊地為山東省莘縣,且損害發生地的金堤河流經河南、山東,本案因此屬于“跨省域”案件,應由兩省
政府協商賠償問題。
在磋商程序問題上,
德豐化工認為其“違反規定,系無效磋商行為”。因為《河南省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磋商時應有鑒定評估專家、檢察院等派員出席,但實際磋商中并沒有上述人員參與。
此外,和磋商時一樣,雙方再次對吳某等人傾倒的液體是“鹽酸產品”還是“廢酸液”進行了激辯。
對于上述爭議,合議庭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等規范性文件,
濮陽市
政府為適格原告;在訴前磋商程序的問題上,法律沒有強制規定磋商小組成員是否全部、全程參加會議,所以磋商有效;至于傾倒液體的性質,合議庭認定
德豐化工非法處置的鹽酸處于被拋棄狀態,應為危險廢物。
10月13日,
濮陽中院對本案一審宣判,認定
德豐化工違規轉移危險廢物,最終導致
濮陽境內水體生態
環境嚴重污染,判處
德豐化工賠償
濮陽市
政府應急處置費、
環境損害賠償費、評估費等在內共551.6394萬元。
對于賠償金使用,唐有良表示,它將被用于金堤河回木溝的生態修復;如果生態
環境損害無法修復,資金則將按照財政部2020年3月《生態
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上繳國庫等方式處理。
11月8日下午,陳海強表示,
德豐化工已向河南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我們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或請最高法院指定其他中級法院管轄。”陳海強說,因為本案一審審判長為
濮陽中院院長,如果發回重審后仍由該院審理,公正性很難保證。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楊秀清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本案如果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可以由省高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轄。“另外企業如果對判決的公正性存疑,可以拿證據申請再審,民訴法是有救濟渠道的。”